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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国产医疗器械注册(延续注册)

  延续注册申请材料

  一、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医疗器械注册证》延续

  二、行政许可内容

  延续注册受理及审批

  三、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

  2、《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

  四、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

  五、行政许可条件

  (一)原医疗器械注册证为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且申请时按照第二类医疗器械管理的。

  (二)注册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申请延续注册。

  (三)申请符合《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规定。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

  1.注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

  2.医疗器械强制性标准已经修订,该医疗器械不能达到新要求的;

  3.对用于治疗罕见疾病以及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急需的医疗器械,批准注册部门在批准上市时提出要求,注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医疗器械注册证载明事项的。

  六、申请材料目录

  (一)申请表

  (二)证明性文件

  (三)关于产品没有变化的声明

  (四)原医疗器械注册证及附件复印件、相应的历次医疗器械注册变更文件复印件。

  (五)注册证有效期内产品质量分析报告

  (六)产品检验报告

  (七)符合性声明

  (八)其他

  七、申请材料要求

  (一)总体要求

  1.网上申报

  在递交书面申报材料前,应通过企业网上办事平台(http://219.135.157.143)网上申报《医疗器械注册证》延续注册的电子版申请材料,并上传相应电子版(网上申报操作指引.pdf),取得预受理号,并在1个月内提交书面申请。企业在提交纸质申请材料时须同时提交预受理号。

  2.格式及其他要求

  (1)申请材料应清晰、整洁,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

  (2)每项文件第一页作标签,或用带标签的隔页纸分隔,并按申请材料一级目录标明项目编号;

  (3)每项文件均应加盖企业公章;

  (4)按照申请材料目录的顺序装订成册;

  (5)用档案袋将报送的材料装好,档案袋需使用封面,格式见“档案袋封面格式”。

  (6)办理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事务的人员应当受申请人委托,应出示授权委托书及该办理人身份证明原件与复印件。

  (二)申请材料具体要求

  1.申请表

  2.证明性文件

  注册人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的副本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关于产品没有变化的声明

  注册人提供产品没有变化的声明(注册证及其变更文件中载明的内容、产品所涉及的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没有修订或没有新的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发布、影响产品安全有效的设计、原材料、生产工艺、适用范围、使用方法等)。

  4.原医疗器械注册证及附件复印件、相应的历次医疗器械注册变更文件复印件。

  5.注册证有效期内产品质量分析报告

  (1)产品临床应用情况,用户投诉情况及采取的措施。

  (2)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汇总分析评价报告,报告应对本产品上市后发生的可疑不良事件列表、说明在每一种情况下生产企业采取的处理和解决方案。对上述不良事件进行分析评价,阐明不良事件发生的原因并对其安全性、有效性的影响予以说明。

  (3)在所有国家和地区的产品市场情况说明。

  (4)产品监督抽验情况(如有)。

  (5)若上市后发生了召回,应说明召回原因、过程和处理结果。

  (6)原医疗器械注册证中载明要求继续完成工作的,应当提供相关总结报告,并附相应资料。

  6.产品检验报告

  如医疗器械强制性标准已经修订,应提供产品能够达到新要求的产品检验报告。产品检验报告可以是自检报告、委托检验报告或符合强制性标准实施通知规定的检验报告。其中,委托检验报告应由具有医疗器械检验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

  7.符合性声明

  (1)注册人声明本产品符合《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和相关法规的要求;声明本产品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提供符合标准的清单;

  (2)注册人出具所提交资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8.其他

  (1)如在原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内发生了涉及产品技术要求变更的,应当提交依据注册变更文件修改的产品技术要求一式两份,并提交两份产品技术要求文本完全一致的声明。

  (2)2014年10月1日前已获准注册在延续注册时,注册人按照《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规定提交资料,同时提交原注册产品标准原件,产品技术要求、产品技术要求与原注册产品标准的对比说明;最小销售单元的标签设计样稿;如说明书与原经注册审查的说明书有变化的,应提供更改情况对比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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